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永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山東省莒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南大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程新,校長😨。
1.案件事實:上訴人楊永智因訴濟南大學不授予學士學位一案🤦🏼♂️,不服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0)市行初字第6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楊永智於2006年9月被濟南大學錄取為該校經濟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學生🏔。2007年5月26日💆🏼♂️,楊永智因與其他宿舍的學生打架👰🏿♂️👩🏻🦼,新利於同年6月11日給予其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自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6月5日。2008年7月10日,經楊永智申請🤵🏻,濟南大學批準撤銷楊永智的留校察看處分🧑🦯。2010年,楊永智畢業。同年6月25日,濟南大學向楊永智頒發了普通高等新利畢業證書。同日,濟南大學第三屆學位評定委員會2010年第一次會議經審議認為,包括楊永智在內的57名畢業生因不符合新利相關規定不予授予學士學位。該次會議形成濟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濟大學位辦字[2010]1號會議紀要,並製作了濟南大學2010屆本科畢業生因違紀👩🍳、作弊處分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其中楊永智不授予學士學位的依據為濟大校字[2005]164號文件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第七十一條👰🏻♂️。濟南大學依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議未給楊永智頒發學士學位證🐅。楊永智對濟南大學不向其頒發學士學位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2.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新利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暫行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新利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新利授予學士學位。”濟南大學依法應系楊永智學士學位的授予機構🤽🏻🖼,濟南大學的主體資格及行政權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學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對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僅有原則性規定🥻,而將學士學位頒發的具體審核職能規定由高等新利內設的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其中《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新利授予。高等新利本科學生畢業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且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第十八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授予學位的權限🎭,分別履行以下職責:……(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上述兩部法律法規未對何種情況下不予授予學士學位以及授予學士學位爭議處理辦法作出詳細規定。但《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製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另,《山東省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授予學士學位的標準是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第八條規定🧚🏽♂️:“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一)違反校紀校規受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者……”😔。第十七條規定:“學士學位不得補授”🔽。濟南大學有關學士學位工作細則方面的濟大校字[2005]164號《濟南大學普通全日製學生學籍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濟大學籍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畢業生,不授予學士學位✮:……(三)受到行政紀律處分者……”。第七十一條規定:“在校期間受過記過及以下處分者(因作弊受處分者除外),卻有優異表現的,在畢業前2個月撤銷處分後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新利同意後可授予學士學位。受過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再授予學位”。上訴人楊永智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2006年9月,被上訴人錄取上訴人為該校經濟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學生🧜🏽♂️。2007年5月23日,上訴人因勸架與肇事者發生口角🌾,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後經上訴人申請,被上訴人於2008年7月10日批準撤銷上訴人的留校察看處分。2010年6月25日🤷🏽♂️,上訴人畢業時🙅🏻♂️,被上訴人頒發了普通高等新利畢業證書後,又以上訴人曾受留校察看處分為由不給上訴人頒發學士學位證。被上訴人不授予上訴人學位證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學位條例》第十條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而在原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告知上訴人不予頒發學位證的程序,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頒發學位證的決定是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並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顯然,被上訴人作出該決定的程序並不合法🏊🏿♂️,應當依法撤銷其所作出的該決定。上訴人受到留校察看處分時,上訴人並不知曉該處分將導致上訴人畢業時無法獲得學位證書,而被上訴人亦未告知上訴人該後果👳♀️。如被上訴人在當時告知上訴人該處分的後果,那麽正值就讀大一的上訴人可能當時會選擇退學,重新參加高考,最多耽誤上訴人一年。而如今上訴人卻再無選擇的機會🕴🏼🫳🏿,該結局卻直接影響了上訴人的工作和生活。被上訴人應當為上訴人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高等新利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普通高等新利學生管理規定》中亦明確指出:“對犯錯誤的學生,要熱情幫助,嚴格要求,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處分要適當👨🏻🦽。”被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普通高等新利學生管理規定》的相關精神👨🌾。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市行初字第61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濟南大學辯稱:被上訴人不予授予上訴人學士學位,程序正當👮🏿、合法。《學位條例》第十條規定對學士學位的授予👩🏼🚒,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無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無記名投票方式只適用於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授予😦📩。《暫行實施辦法》第五條也是這樣規定的,未對具體程序作出規定。上訴人稱不知道受處分將導致不授予學位的後果,與事實不符🦶🏻,我校學生一入校就人手一冊《濟南大學學生手冊》❤️,手冊中的《濟南大學普通全日製學生學籍管理暫行條例》對不授予學士學位有詳細規定。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3.法院判決:以上證據材料均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被上訴人提交的《山東省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未經公布實施,不是被上訴人不授予上訴人學士學位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認定,對其他證據的認定與原審無異。在案件事實方面,除認定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外,本院另查明🙆🏽:2010年6月25日🏋🏼♂️,被上訴人將其認為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6356名濟南大學全日製本科畢業生🤰🏼🧛♀️、27名返校重修考試合格的往屆結業生🧑🏼🌾、888名濟南大學泉城學院本科畢業生及77名繼續教育學院本科畢業生共7384名學士學位申請者提交其學位評定委員會,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授予了該7384名學生學士學位🧜🏻。被上訴人未依照《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審核上訴人楊永智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是否符合《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未將上訴人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向其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被上訴人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57名本科畢業生受紀律處分的情況向其學位評定委員會匯報並將該57名本科畢業生列入了《濟南大學2010屆本科畢業生因違紀👩🏻🦰、作弊處分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未授予上訴人學士學位🍦。
本院認為,《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新利,應當由系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新利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第五條規定:“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新利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新利授予學士學位🎓。”從《2010年濟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要》看,濟南大學向其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的學生共有7834名,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該7834名學生均獲得學士學位。由此可見🦶🏻,被上訴人並未按照《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審查上訴人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是否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而是不加甄別地以上訴人曾受到行政處分為由,直接將上訴人列入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名單,剝奪了上訴人申請學位的權利👮🏼🪬,影響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違反了《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程序性規定,屬程序違法🤐。對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在決定不授予上訴人學士學位時,應按照《學位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的主張,本院認為《學位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3️⃣;負責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𓀖。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決定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據此👃🏼,學位評定委員會僅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𓀜,並未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需要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作出決定,因此,對上訴人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製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學位條例》第二條規定📿:“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學位製度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有關促進科學與教育發展🚣🏻♂️🏎、培養和選拔專門人才的製度。當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時👬🏼,均可申請相應的學位。《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高等新利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新利授予。高等新利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𓀙,表明確已較好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科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從以上規定看➡️🌥,申請學士學位的公民👾🏌🏼♂️,包括自學成才者和高等新利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者除具備政治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外,只要符合《學位條例》第四條、《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就應當授予學士學位🙏🏿。本案中,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因受留校察看處分,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實際上,導致學生受新利處分的違紀事實千差萬別,如果導致學生受處分的違紀事實確已表明其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法定條件的,則不應授予學士學位;如果導致學生受處分的違紀事實與法律、法規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無關⛓️💥,則該事實不能成為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本案上訴人所受處分系因參與打架,屬於因學術水平問題及相關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當行為而受到的處分,與《學位條例》第四條和《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無關☝🏿。故被上訴人濟南大學不加甄別地以上訴人曾受到新利行政紀律處分為由↖️,認定其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並將其列入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主要證據不足。對於被上訴人濟南大學在訴訟中提出的關於上訴人因與人打架受到新利處分,說明其相關品德教育方面的課程成績不夠優良,故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的主張,本院認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新利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學生應當參加新利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新利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據此,學生思想品德課的成績應按照上述規定的考核形式予以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而被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交記載上訴人思想品德課程考核成績的成績冊🖖🏻,不能證明上訴人的思想品德課程未達到“成績優良”的條件✳️,故被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製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據此,學位授予單位具有製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的職權♠︎,但其製定的工作細則是對《學位條例》和《暫行實施辦法》規定的授予學位條件的細化和具體化🙎🏽,而不能超越《學位條例》和《暫行實施辦法》的原則規定🏊🏿♀️,增加與學業成績及學術水平無關的限製條件,給高等新利本科畢業生獲得學士學位增加額外的義務。本案中👫🏻,被上訴人濟南大學提供的《濟大學籍條例》系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新利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1號令)的精神製定的本校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而不是根據《暫行實施辦法》的授權製定的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且《濟大學籍條例》第六十九條籠統而不加甄別地將“受到行政紀律處分”作為不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條件,與《學位條例》和《暫行實施辦法》規定的精神不符。《普通高等新利學生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新利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第三十三條規定🙇🏽♂️:“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從而進一步明確高等新利負有向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頒發學位證書的法定義務;完成規定學業後,獲得高等新利頒發的學位證書也是學生享有的法定權利。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製定的《濟大學籍條例》⤵️,不能作為決定是否授予上訴人學士學位的法律依據。被上訴人未依據《學位條例》和《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對上訴人是否具備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予以審查,僅以“不符合新利相關規定”為由,將其列入《濟南大學2010屆本科畢業生因違紀🏊🏼♀️、作弊處分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不予授予其學士學位,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本院調取的楊永智《濟南大學學業成績表》記載🧑🏼✈️,上訴人楊永智的全部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成績均合格👨🏽,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被上訴人濟南大學在一審和二審訴訟程序中均未提交證明上訴人楊永智的學業成績和學術水平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證據,故應認定上訴人楊永智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濟南大學應按照《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將上訴人楊永智列入授予學士學位者名單並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濟南大學將上訴人楊永智列入《濟南大學2010屆本科畢業生因違紀、作弊處分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亦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被上訴人未將上訴人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屬於未向上訴人履行頒發學士學位的法定職責。上訴人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組織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其是否頒發學位證的問題進行重新審核,屬於要求被上訴人履行頒發學士學位法定職責🛖,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原審判決適用《山東省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八條🤹♀️、《濟南大學普通全日製學生學籍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認定被上訴人不授予上訴人學士學位並無不當,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楊永智的訴訟請求,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予糾正。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2、3目、第(三)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0)市行初字第61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被上訴人濟南大學將上訴人楊永智列入《濟南大學2010屆本科畢業生因違紀、作弊處分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責令被上訴人濟南大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履行向上訴人楊永智頒發學士學位的法定職責。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被上訴人濟南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